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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拍+叫床聲 告通姦勝轉敗
自由時報╱自由時報 2010-09-16

李姓已婚女子偷情,一審判有罪,上訴後,二審法官認為針孔偷拍光碟係不法取得之抓姦證據,作證的員警也僅在門外聽到「叫床聲」,未親眼看到李女性交和查扣證物,兩者皆難成證據,改判李女無罪。

現年27歲的李姓女子在97年4月間訴請與趙姓男子離婚,同年12月10日法院才判准。不過,李女在法院判准離婚前與方姓男子交往,趙某發現後,請徵信社潛入方某住處裝設針孔攝影機,錄下性愛畫面,並在97年8月3日報警抓姦

朱妻解釋,張某只是他便當店同事,她與張某前往套房,主因是要與張某及其他朋友到KTV唱歌,張某載她到後,不到10分鐘就離開,去接另一名朋友,她留在房內等其他同事來。她強調,當天她穿著綁帶式胸罩及便當店制服,胸罩帶子從制服上衣後面跑出來,帶子的線很長,她當時穿得很整齊,並未與張某做愛。

趙某和警察上門時,雖在門外聽到女子「叫床聲」,但李女和方某遲未開門,警方未查扣到衛生紙等證據。

趙某依據偷拍的光碟和翻攝的照片控告李女妨害家庭,加上有員警親耳聽到叫床聲,台南地院一審簡易判刑4個月。李女不服上訴,二審認為光碟和照片是侵犯隱私權不法取得的證物,證據不具正當性,改判李女無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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